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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曹永爱与范亚、汪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爱,范亚,汪世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曹永爱,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范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汪世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爱诉被告范亚、汪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爱于2013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曹永爱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二O一三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