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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田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田某,张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因本案于2012年9月21���被取保候审。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江检刑诉(201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翁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田某、张某乙驾车窜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滨港中路黄氏物流公司门口,由张某甲负责驾驶车辆接应,张某乙望风,田某从停在物流公司门口的货车驾驶室内盗得李之广的现金700余元、白色OPPO手机一只,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00元。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打电话给张某乙,劝说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乙在被告人张某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将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李之广。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收款收据等,证人李某、张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李之广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劝送同案犯投案,属立功表现;被告人张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告人张某甲、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乙无犯罪前科,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这。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慧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成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