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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贾海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海云,无业。200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1月减刑释放。2012年1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海云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贾海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贾海云窜至本市雁塔路百脑汇美承专卖店,以为单位购机为由索要店内名片。14时许,其给被害单位打电话,谎称要购买3部iphone4(16G)手机(市场价值共计14964元)。16时40分许,店内人员陈硕按约定将手机送至本市钟楼旁市邮政局内,后将手机交给被告人贾海云,其以让领导过目确认为由逃离现场。当日20时许,其以每部2900元的价格在本市西大街香米园附近全部销赃给“老石”(男,身份不详,在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2011年9月11日,被告人贾海云窜至本市雁塔路颐高电脑城“阿龙电玩”柜台以购买手机为由向店内人员李晟索要名片。后打电话谎称要购买4部iphone4(16G)手机(市场价值共计19952元),让其送货至本市钟楼饭店。当日18时许,李晟按约定将手机交给被告人贾海云,其以报账和奖品为由逃离现场。后于次日中午将骗来的手机以每部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本市案板街一收手机的男子。破案后赃物未追回。3、2011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贾海云窜至本市雁塔路兵工大厦潘氏科技有限公司,谎称要购买2台联想Y470(i3/2330M/2G/750G)型笔记本电脑(市场价值共计10200元)。后打电话给被害公司要求送至本市钟楼旁市邮政局内。18时许,该店员工岑小栋在市邮政局院内将电脑交给被告人贾海云,其以让领导过目为由,从该院内苏宁电器后门逃离。次日中午以总价3000元的价格将骗来的电脑在本市西大街销赃给“老石”。破案后赃物未追回。4、2011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贾海云窜至本市兴庆路交大电脑城陕西先河有限责任公司,谎称要购买2台联想Y470(i5/2430M/4G/750G)型笔记本电脑(市场价值共计11200元)。后打电话给被害公司要求送至本市雁塔北路煤炭研究所。18时许,该公司员工李豪按约将电脑交给被告人贾海云,其以上楼取钱为由趁机携带电脑逃匿。次日下午以每台15**元的价格将骗来的电脑在本市案板街交通银行路边卖给“老石”。破案后赃物未追回。5、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贾海云以购买手机为由打电话给本市东新科贸电脑城C座1楼B1-1A柜台并要求送货至本市碑林区太安街陕西省武警总队。被害人尤某按要求将6部iphone4(8G)手机(市场价值共计23928元)交给被告人贾海云,后其以让领导过目为由逃离现场。于当日下午以每部3000元的价格将骗来的手机在本市案板街卖给“老石”。破案后赃物未追回。6、2012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贾海云窜至本市碑林区李家村国美电器“苹果”专卖店内,谎称要购买1部ihone4S(16G)手机(市场价值4988元),约定送至本市长安北路中陕大厦。当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按约定将手机交给被告人贾海云,其拿到手机后以让领导过目为由逃离现场。后于18时在本市碑林区建西街与文艺路十字西口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郝琦乐(女,另案处理)。次日,郝琦乐又将手机在本市案板街以44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边收手机的男子。破案后赃物未追回。综上,被告人贾海云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5232元。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贾海云被抓获,经其主动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于18日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郝琦乐抓捕。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海云在开庭��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及被告人贾海云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海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海云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海云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海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古晓曦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