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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亚辉与吴君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辉,吴君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杨亚辉被告:吴君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辉诉被告吴君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辉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