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亚辉与吴君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辉,吴君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杨亚辉被告:吴君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辉诉被告吴君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辉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