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执字第14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48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8149.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