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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14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48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8149.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