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秀华、郭正平、张来宝、王梅梅、张火林、詹登华、孙小伟、陈利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秀花,郭正平,张来宝,王梅梅,张火林,詹登华,孙小伟,陈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160-1号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被告:张秀花,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被告:郭正平,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张来宝,男,1970年9月5日出生。被告:王梅梅,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张火林,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被告:詹登华,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孙小伟,男,1970年4月1日出生。被告:陈利群,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3)镜民二初字第001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张秀华、郭正平、张来宝、王梅梅、张火林、詹登华、孙小伟、陈利群所有的价值47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秀华、郭正平、张来宝、王梅梅、张火林、詹登华、孙小伟、陈利群所有的价值47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审判员 马甜甜二0一三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