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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冯瑞金与胡振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瑞金,胡振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冯瑞金,农村居民。被告胡振武,约50岁,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瑞金与被告胡振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瑞金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瑞金撤回对被告胡振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瑞金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