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窦本兰、段晓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本兰,段晓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窦本兰,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段晓妹,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窦本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凤民一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段晓妹应偿还申请人窦本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2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窦本兰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晓妹经常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一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