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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953号原告:杭州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华。委托代理人:项靖南。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孙素明、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59元减半收取17329.5元,由原告杭州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