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叠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帆与莫红艳、黄进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莫红艳,黄进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杨帆。被告莫红艳,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清风路83号301室。被告黄进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诉被告莫红艳、黄进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以二被告已还清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杨帆负担,另1,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帆。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