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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执字第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庄定志与萧曙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定志,萧曙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阳法执字第122-01号申请执行人:庄定志,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陈嘉豪,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萧曙毅,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庄定志与萧曙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萧曙毅确认结欠申请执行人庄定志货款252000元,该款应于2013年3月5日前归还20000元;2013年9月5日、2014年3月5日、9月5日、2015年3月5日、9月5日、2016年3月5日、9月5日、2017年3月5日前各归还29000元;被执行人萧曙毅若没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庄定志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尚欠的款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被执行人萧曙毅只履行首期还款20000元后,余款232000元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萧曙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萧曙毅在指定的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庄定志尚欠货款23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4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经查询本辖区内的金融、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居委,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萧曙毅经查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定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萧曙毅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汕阳法执字第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松辉审判员  李绪华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会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