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79号原告项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