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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79号原告项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