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李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刘利。被执行人李有强。刘利申请执行李有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利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2378.4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有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利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有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利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