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徐进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忠,徐军,徐金萍,青岛万亿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徐进忠,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徐军,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徐金萍,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青岛万亿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万亿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9692.6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