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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子彬、任连波、赵树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彬,任连波,赵树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刘子彬,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原告任连波,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原告赵树军,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住所地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组织机构代77444690-3。负责人王爱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彬、任连波、赵树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彬、任连波、赵树军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子彬、任连波、赵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彬、任连波、赵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刘子彬、任连波、赵树军负担。审判员 赵 彩 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