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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温光清与杨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温光清,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瑶镇乡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杨志军、又名杨军,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温光清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军主动向申请人温光清支付工资58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