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张顺恒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恒,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顺恒,男,1951年6���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法定代表人柳艺云,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顺恒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顺恒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