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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建良与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良,王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14号原告:周建良。被告:王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良诉被告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建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建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