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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赵安波与刘卫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波,刘卫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813号原告赵安波。被告刘卫北。系郑州市二七区刘记全羊汤馆业主原告赵安波诉被告刘卫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安波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安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安波承担。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