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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吴国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健民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江苏健民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平,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全权代理)。申请人江苏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0月30日发出公,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己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表示已找到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090005324913656),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江苏健民制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