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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45号原告: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农垦场。法定代表人:潘华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坎长公路北侧215号。法定代表人:房华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计3775元,由原告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