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昌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被告于2011年春节后即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等书证,及原告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虽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李梅杰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