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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牛春旭与王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旭,王光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牛春旭,女,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王光亮,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旭诉被告王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春旭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光亮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春旭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光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春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0元,减半收取即123.00元,由原告牛春旭负担。审 判 长  于秋生审 判 员  李 赞审 判 员  朱 亮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