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锦燕、陈忠伟申请执行陈尚、江国梅、陈银颐、陈文山、龙子玉、龙志上、许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燕,陈忠伟,陈尚,江国梅,陈银颐,陈文山,龙子玉,龙志上,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陈锦燕,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新安里二巷**号。申请执行人陈忠伟,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彬畔村委会辣了塘村**号。被执行人陈尚,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滩镇和兴村委赤江村南队*号。被执行人江国梅,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陈尚,系陈尚母亲。被执行人陈银颐,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横路山村委横路山村***号。被执行人陈文山,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陈银颐,系陈银颐父亲。被执行人龙子玉,男,汉族,未办理户籍,自述: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横横山村***号。被执行人龙志上,男,汉族,未办理户籍,自述: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龙子玉,系龙子玉父亲。被执行人许秀,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龙子玉,系龙子玉母亲。陈锦燕、陈忠伟申请执行陈尚、江国梅、陈银颐、陈文山、龙子玉、龙志上、许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上述被执行人住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银海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决定将本案指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3号执行案指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敬兴审 判 员 黄志宇代理审判员 李建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卓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项的规定: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