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滕建军、滕玉会等与刘海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滕建军;滕玉会;滕玉玲;滕玉祥;滕玉文;刘海岗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乐法执字第44号 申请人滕建军。 申请人滕玉会。 申请人滕玉玲。 申请人滕玉祥。 申请人滕玉文。 被执行人刘海岗,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海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岗在昌乐县公安局的保证金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审判员 刘锦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