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泸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游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泸刑执字第20号罪犯周游,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泸州市江阳区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江阳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周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1)泸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泸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7日公开进行听证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席听证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管单位管教干部唐某茜、赖某某及罪犯周游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泸州市看守所认为,罪犯周游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进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管教干部及同改罪犯的证实材料予以证明。出席听证会的检察员认为,罪犯周游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改造成绩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所里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该犯投改服刑改造情况和呈报减刑情况;2、管教干部的证实材料及同改罪犯的证言证明该犯的思想、劳动改造情况。以上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均合法有效。本院认为:罪犯周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游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林江审 判 员 陈际伟代理审判员 兰竞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