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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詹伟勇与陈翠艳、吴凌霄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伟勇,陈翠艳,吴凌霄,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东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32号原告詹伟勇。被告陈翠艳。被告吴凌霄。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东阳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石福梁。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伟勇诉被告陈翠艳、吴凌霄、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东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伟勇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国荣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