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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与王志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王志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盛桂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晓东。被告王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王志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6.5元,由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石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