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与林勇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林勇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地址:环县。法定代表人沈杰。委托代理人孙平安。被告林勇宏。本院在审理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与林勇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称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履行,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