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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与林勇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林勇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地址:环县。法定代表人沈杰。委托代理人孙平安。被告林勇宏。本院在审理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与林勇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称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履行,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秦团庄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