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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伟光与刘胜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光,刘胜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保字第3-1号申请人曾伟光,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申请人刘胜丰,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系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和车主。申请人曾伟光与被申请人刘胜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胜丰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被申请人刘胜丰已提供押金50000元作担保(申请人请求标的为50000元),现其申请解除对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刘胜丰已提供相应标的的押金50000元作担保,现其申请解除对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胜丰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觉忠审 判 员  石汉中人民陪审员  温燕香二0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明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