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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保聚诉被告常瑞甫、付德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聚,常瑞甫,付德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李保聚,男,汉族,农民。被告:常瑞甫,男,汉族,农民。被告:付德峰,男,汉族,农民。原告李保聚诉被告常瑞甫、付德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保聚于2013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保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保聚负担。审 判 长  周继中审 判 员  唐书振人民陪审员  曹云贵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