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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鲁某与鲁某甲、类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李某。原告鲁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女。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仇相勤,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甲。被告类某某。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桂军,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鲁某与被告鲁某甲、类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玲代理审判员  王德帅人民陪审员  阚吉雷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