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鲁某与鲁某甲、类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李某。原告鲁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女。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仇相勤,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甲。被告类某某。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桂军,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鲁某与被告鲁某甲、类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玲代理审判员 王德帅人民陪审员 阚吉雷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