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牡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皇甫晨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晨曦,王传贵,何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皇甫晨曦,干部。被执行人:王传贵,市民。被执行人:何文德,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9)菏牡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供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2012)66号民事抗诉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9)菏牡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