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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牡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皇甫晨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晨曦,王传贵,何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皇甫晨曦,干部。被执行人:王传贵,市民。被执行人:何文德,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9)菏牡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供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2012)66号民事抗诉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9)菏牡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