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贤春与义乌市金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春,义乌市金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939号原告:王贤春。被告:义乌市金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华。原告王贤春为与被告义乌市金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贤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金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贤春诉称:2012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在金华市付村工业区范围内确定符合原告经营需要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8亩,用地性质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价格要求以20万-30万每亩,具体价格以政府挂牌价为准,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日原告须付定金20万。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被告把可行性报告交给甲方后45个工作日完成委托任务,如超过有效期后被告明确可以完成委托任务15个工作日内最终仍未完成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20万元定金,被告公司出具了收条。2012年8月1日,原、被告达成履行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将审批土地范围变至金华市低田工业区。同时被告承诺给予甲方审批的土地已经确认审核无误,并在15日内公告挂牌。同时约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被告承诺若因被告原因,原告在60个工作日内仍未与金华市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被告在60个工作日后10天内退还原告定金20万元,赔偿违约金20万元。嗣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完成委托任务,现要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于2012年8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义乌市金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合同、收条原件各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本案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签订履行合同后,仍然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现原告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讼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代理费为:“每亩人民币五十万元减去政府挂牌价,并另支付给被告经纪服务费用为总成交价的1%”。本案讼争合同无明确政府挂牌价,本院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最高价每亩30万元计算,合同总标的为1624000元,故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金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答辩权与质证权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贤春与被告义乌市金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于2012年8月1日签订的履行合同。二、被告义乌市金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贤春定金人民币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义乌市金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730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