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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继中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