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超君与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超君,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超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福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扬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佳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光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砚芳。上诉人叶超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超君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超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超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940元,减半收取计19470元,由上诉人叶超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