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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广西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被告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第三人昆明市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市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广西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总部路X号83436.1㎡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宁国用(2008)第XXXXXX号(查封标的以3**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