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坊交初字第4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龙林、王振跃等与张宗涛、张海亭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林,王振跃,刘成,李小虎,张宗涛,张海亭,吴纶韬,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坊交初字第466-2号原告马龙林,工人。原告王振跃,农民。原告刘成,农民。原告李小虎,农民。被告张宗涛,农民。被告张海亭,农民。被告吴纶韬,司机。被告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廷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46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王闽军代理审判员  郝 琳人民陪审员  王庆舫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