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渠县渠江镇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赵仁焕,系该社理事长。被告游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7日后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