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生,郑建业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生,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7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建业,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7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份,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芮城人张泽波(另案处理)处购进假软蓝猴王、软顺红梅等卷烟,销售给丁永庆、苏琴叶、许仲秋、李洁等人共计109条,总价值2180元,非法所得1290余元。2012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运城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在运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配合下,从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在本市开张镇石桥村住处查获假冒伪劣软蓝猴王卷烟2503条,软顺红梅卷烟462条,软红猴王卷烟17条,共计2982条。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认定,此批查扣的三个品种2982条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现存放于运城市烟草专卖局库房),总价值621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份,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芮城人张泽波(另案处理)处购进假软蓝猴王、软顺红梅等卷烟进行销售,从中牟利。现查明,销售给闻喜人丁永庆、万荣人苏琴叶、永济人许仲秋、李洁等人假软蓝猴王卷烟109条,总价值2180元,非法所得1290余元。2012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运城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运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的配合下,从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在本市开张镇石桥村住处查获假冒伪劣软蓝猴王卷烟2503条,软顺红梅卷烟462条,软红猴王卷烟17条,共计2982条。2012年7月20日、21日,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认定,此批查扣的三个品种2982条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现存放于运城市烟草专卖局库房),总价值6212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退交非法所得129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丁永庆的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6、7月份的一天,他给王金生打电话,让王金生弄些烟,因为他知道王金生平时贩假烟。王金生两次给他送了37条假蓝金丝猴烟,一条12元,共给了王金生444元。2、许仲秋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2、3月份的时候,他家里修房子,从郑建业手中买了19条假的蓝金丝猴烟,共给了王金生228元。3、苏琴叶的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6、7月份的一天,王金生问她要不要烟,说是朋友顶账的,便宜。正好她家里修猪圈,就让王金生送了23条假蓝金丝猴烟,一条12元,共给了王金生276元。4、李洁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6月份,她家里盖房子,就给郑建业打电话,让郑建业送些蓝金丝猴假烟,共买了30条,一条11.5元,共给了郑建业345元。5、被告人郑建业的女儿郑雪洁、妻子王引霞的询问笔录,证实郑建业贩卖假烟的事实,但具体情况不清楚。6、运城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赃物照片,证实2012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运城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运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的配合下,从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在本市开张镇石桥村住处查获假冒伪劣软蓝猴王卷烟2503条,软顺红梅卷烟462条,软红猴王卷烟17条,共计2982条。保存于运城市烟草专卖局。7、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结论为:扣押的软蓝猴王卷烟2503条,软顺红梅卷烟462条,软红猴王卷烟17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8、山西省烟草专卖局估价意见书,证明扣押的软蓝猴王卷烟2503条,软顺红梅卷烟462条,软红猴王卷烟17条,估算价值为62120元。9、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的供述,供认了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份,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芮城人张泽波处购进假软蓝猴王、软顺红梅等卷烟,销售给丁永庆、苏琴叶、许仲秋、李洁等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金生、郑建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建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非法所得1290元予以没收。扣押于运城市烟草专卖局的2982条假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月枝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