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仲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玉林、史明香、周雅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林,史明香,周雅琴,陕西朱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周玉林。申请执行人史明香。申请执行人周雅琴。被执行人陕西朱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周玉林、史明香、周雅琴与陕西朱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0)第8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朱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玉林、史明香、周雅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520.2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朱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将16520.2元支付至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周玉林、史明香、周雅琴已领取了上述款项,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84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