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凯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凯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彩,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凯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凯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