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民,汤瑞林,莫开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黄爱民,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宿舍D-12号。被执行人:汤瑞林,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双洲村委大联村。被执行人:莫开弟,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委路西村二队*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爱民与被执行人汤瑞林、莫开弟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1230元(含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661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汤瑞林、莫开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90250元,余款70980元申请人黄爱民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290250元,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灵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