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秀华与陈家龙、曹桃香、程堂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华,陈家友,曹桃香,程堂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169-2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陈家友,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曹桃香,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程堂满,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照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家友、曹桃香、程堂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家友、曹桃香、程堂满向申请人陈秀华支付514487.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7545.00元,但被执行人陈家友、曹桃香、程堂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BCZ9**轿车系被执行人程堂满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程堂满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CZ9**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友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