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硕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加贝电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硕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加贝电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硕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息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水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加贝电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硕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加贝电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硕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51926.8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部分案款,剩余全部案款511926.86元本院已执行到位并发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硕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