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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应业朝与应岳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业朝,应岳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应业朝,经商。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乾英。被告应岳琴,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业朝诉被告应岳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业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业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应业朝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