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冉庚仙与李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庚仙,李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8号原告冉庚仙,女,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告李苑,女,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华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刘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庚仙诉被告李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冉庚仙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庚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