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栗长林、张伏喜等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原林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州市人民法院
林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栗长林,张伏喜,赵志强,闫冠汀,李彦林,张花芹,李林喜,冯安伏,冯启根,栗启林,乔良,冯庆国,常冬(东)生,闫玉明,李拴林,肖伟,肖国锋,万朝云,李增康,李录芹,王苏芳,张兰平,王德军,薄中吉,王天全,池花子,池圣六,梁保菊,池汉星,池莉,潘永峰,冯国军,侯文军,任会强,赵玉亮,殷保江,李俊吉,任俊朝,秦拴喜,侯仓吉,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原林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乔世杰,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三初字第73号原告栗长林,男,汉族,1971年9月6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张伏喜,男,汉族,1959年10月21日生,住林州市。原告赵志强,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生,住林州市。原告闫冠汀(又名闫玉亮),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李彦林,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张花芹,女,汉族,1960年2月14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李林喜,男,汉族,1967年6月4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冯安伏,男,汉族,1950年2月2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冯启根,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栗启林,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生,住林州市。原告乔良,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冯庆国,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常冬(东)生,男,汉族,1956年11月14日生,住林州市。原告闫玉明,男,汉族,1977年5月8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李拴林,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生,住林州市。原告肖伟,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生,住林州市。原告肖国锋,男,汉族,1967年5月5日生,住林州市。原告万朝云,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李增康,男,汉族,1951年3月4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李录芹,女,汉族,1970年8月2日生,住林州市。原告王苏芳,女,汉族,1973年10月30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张兰平,女,汉族,1956年1月27日生,住林州市。原告王德军,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生,住林州市。原告薄中吉,男,汉族,1953年10月2日生,住林州市。原告王天全,男,汉族,1948年5月17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池花子(田),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池圣六,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梁保菊,女,汉族,1978年1月22日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池汉星,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池莉,女,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潘永峰,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冯国军,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生,住林州市。原告侯文军,男,汉族,1984年5月11日生,住林州市。原告任会强,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生,住林州市。原告赵玉亮,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殷保江,男,汉族,1953年3月4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李俊吉,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生,住林州市。原告任俊朝,男,汉族,1968年2月5日生,住林州市。原告秦拴喜,男,汉族,1948年10月6日生,住林州市。原告侯仓吉,男,汉族,1957年5月1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原林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简称华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经理,住所:林州市。被告乔世杰,男,汉族,1952年3月26日生,住林州市(原林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驻长钢复兴花园5#楼工程项目负责人。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七局),法定代表人:杨琼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原告栗长林等四十人诉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长林等四十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5元,减半收取2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