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4-01-16
东南大学与南京东院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
民事案件
二审
南京东院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东南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东院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院门诊部),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7-3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南大学,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四牌楼*号。法定代表人易红,东南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芮振华、陈宝锋,东南大学法制工作办公室职员。上诉人东院门诊部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知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东院门诊部的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侵权事实成立,同时上诉人也无意损害被上诉人权益。鉴于被上诉人称其在国内外特别是江苏省境内享有广泛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被上诉人东南大学虽在江苏省境内外享有广泛知名度和良好声誉,但本案并非属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央路397-3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东院门诊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