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爱芳要求宣告徐桂仙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爱芳,徐桂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万爱芳,女,汉族。被申请人徐桂仙,女,汉族。申请人万爱芳要求宣告徐桂仙死亡一案,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万爱芳申请称,母亲徐桂仙于1987年11月13日出走,无音讯,已报案(有派出所证明一份)至今一直没有消息,又于1992年4月25日在广西广播电视报刊登寻人启事,仍无音讯,故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本院受理万爱芳的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2年1月12日在《广西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徐桂仙的公告,公告期满一年后,徐桂仙仍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徐桂仙,女,194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二区39栋1单元601号,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徐桂仙于1987年11月13日起下落不明。2011年12月15日申请人万爱芳向本院申请宣告徐桂仙死亡。2012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在《广西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徐桂仙的公告。现该公告期已满一年,但徐桂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桂仙自1987年11月13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25年。本院在《广西法制日报》上公告寻找徐桂仙,但其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万爱芳系被申请人徐桂仙的女儿,其申请宣告徐桂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桂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覃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当事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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